日前贵州省发改委公布了《贵州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表格实施细则》(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该细则认为:禁令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矿业、垦殖、填平以及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合乎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禁令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不符合国家涉及产业布局规划的石化化工、现代煤化工项目。
禁令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违规追加生产能力项目。对确实适当新建的必需严苛按照国家有关生产能力移位政策继续执行。禁令新建、改建不符合国家总量掌控建设规划的燃煤燃气火电项目。
禁令新建、改建其他法律法规和涉及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先生产能力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生产能力移位拒绝的相当严重不足生产能力行业项目。全文如下:贵州省推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表格实施细则(全面推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了解秉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展长江经济带根本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创建生态环境软约束机制,根据推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表格指南(全面推行)》(以下总称指南)拒绝,融合贵州实际,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固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从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4个方面,对追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明确提出管控拒绝。
存量项目参考本细则逐步调整。第三条本细则所牵涉到事项,法律法规及涉及政策文件有更为严苛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实际必须主动展开动态调整。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禁令建设不合乎《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贵州省水运发展规划(2012-2030年)》以及《乌江流域岸线利用规划》等贵州省省管14条河流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码头项目。
第五条禁令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以及旅游、生产经营项目。第六条禁令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污染环境、阻碍游览和危害景区安全性以及毁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等与风景名胜资源维护牵涉到的项目。
第七条禁令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维护水源牵涉到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项目。禁令新建与供水牵涉到的码头项目。第八条禁令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集装箱垃圾、粪便、油类和剧毒物品的码头;有污染物废气的住宿和餐饮、娱乐业场所;设置油库;建设畜禽养殖场,敞养、饲养畜禽;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矿业等废气污染物的项目。
第九条禁令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造田闲置、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禁令建设其他影响水生生物、水产种质资源生长繁殖项目。
第十条禁令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矿业、垦殖、填平以及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合乎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第十一条禁令在《长江岸线维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界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确保防洪安全性、河势平稳、供水安全性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已辟最重要枢纽工程、国家最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第十二条禁令在《长江岸线维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界的岸线保有区内投资建设除确保防洪安全性、河势平稳、供水安全性、航道平稳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国家最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第十三条禁令在《全国最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界的河段保护区、保有区内投资建设有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维护的项目。
确实适当积极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废水和污水排放、航运、旅游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等有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过河活动,应该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影响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禁令在生态维护红线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根本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维护修缮和环境治理项目、根本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基本生产生活等适当的民生项目以及国家对生态维护红线管理有尤其规定以外的项目。第十五条禁令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根本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维护修缮和环境治理项目、根本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基本生产生活等适当的民生项目以及国家对生态维护红线管理有尤其规定以外的项目。第十六条禁令在乌江、赤水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化工园区及化工项目。
禁令在清水江干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第十七条禁令在已列为《中国开发区审查公告目录》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合规园区外新建、改建《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第十八条禁令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不符合国家涉及产业布局规划的石化化工、现代煤化工项目。
第十九条禁令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违规追加生产能力项目。对确实适当新建的必需严苛按照国家有关生产能力移位政策继续执行。禁令新建、改建不符合国家总量掌控建设规划的燃煤燃气火电项目。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焦炭、黄磷、烧碱、纯碱、聚氯乙烯、水泥、纺织、印染、纺织等行业追加生产能力,对合乎政策拒绝的先进设备工艺改建提高项目不应实施等量或保护环境移位。
严格控制煤炭行业追加生产能力,对确需新建煤矿的不准实施保护环境移位。严格控制追加传统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应以仍然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一条禁令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修改)》中的出局类项目,禁令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修改)》中的容许类项目(出局领先生产能力移位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增进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除外)。第二十二条禁令新建、改建其他法律法规和涉及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先生产能力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生产能力移位拒绝的相当严重不足生产能力行业项目。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本细则的组织实行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创建负面表格实施细则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展开调整。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贵州省推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说明。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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